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信息来源: 富锦市政府办发布时间: 2012-09-12| 字体显示: [ ] [ ] [ ]

1、使用原则:(1)农民受益;(2)先培训,后补贴,不转移,不补贴;(3)该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农民转移就业培训的补贴,不能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改造和技能鉴定开支等。

2、省级补贴资金的申报和下达:(1)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农业处对各地上报的培训计划进行综合汇总,提出控制指标初步分配方案,上报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2)控制指标初步分配方案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农业处将培训项目计划下达到各市(地)、县(市)和省直有关部门;(3)各市(地)、县(市)承担的培训项目,由市(地)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地)财政局联合汇总、省直有关部门承担的培训项目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农业处;(4)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农业处将各地上报的培训项目审核,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省财政厅下达培训资金。

3、省级补贴资金的兑现程序:(1)对纳入培训计划的、有培训愿望的青壮年农民通过培训券方式予以补助;(2)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3)培训机构在培训前必须向同级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受理享受培训券的农民工培训;(4)培训券由同级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在培训开班1-5日内,在培训场所现场发给参加培训的农民。培训券要填写领取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和劳动力档案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培训机构名称和培训成绩等内容。农民可将培训券按券面金额抵顶等值现金付给培训机构;(5)农民工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转移就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就业一个、补贴一个的原则,培训机构将培训券和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报同级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汇总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兑现培训补贴资金;(6)企业对招收农民工进行培训,要事先向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招收和培训农民工的计划,经批准后开展享受培训券的农民工培训,比照其他培训机构通过培训券结算的方式取得补贴资金。

4、补贴标准:(1)职业技能培训平均每人每期补贴培训资金100-300元;(2)引导性培训平均每人每期补贴培训资金2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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